適用對象:
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過境、觀光、探親、訪問、考察、參加國際會議、商務、研習 、聘僱、傳教弘法及其他經外交部核准之活動,而擬在本國境內作6個月以下停留之外籍人士。
應備文件:
所持護照效期應有6個月以上;
填妥之簽證申請表乙份暨6個月內2吋半身彩色近照2張;
來回機船票或購票證明文件;
入境目的證明文件;
其他相關文件。
簽證效期 :
對於與凡文民主共和國簽訂互惠簽證協議的國家的外國公民,其訪客簽證的有效期限將按照這些協議確定。
對於其他外國公民,簽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三個月至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