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凡文民主共和國全體國民,為鞏固主權在民之基石,保障保障思想無羈與言論無疆之自由,維護平等博愛之精神,特依據國家傳統與現代憲政理性,制定本憲法。建立權責分明、相互制衡之四權分立憲政體制,以達民治永昌、萬世昭彰之理想。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凡文民主共和國(以下簡稱本國)基於主權在民之原則,為民主共和國。
第二條
本國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
第三條
凡具有本國國籍者,為本國國民。國籍之取得與喪失,以法律定之。
第四條
本國國旗為深藍底紅白十字星芒旗,國徽為金麥環抱星海雙星徽,國歌為《凡文民主共和國國歌》。
第五條
本國國民不分種族、階級、黨派、宗教、性別或出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人民之基本人權不可侵犯,國家應予以充分保障,永不褪色。
第七條
人民享有思想無羈、言論無疆之出版、講學、著作及藝術創作自由。國家不得設置事前審查機制。
第八條
人民之人身自由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或處罰。人民並享有宗教信仰與良心自由。
第九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並有依法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
第十條
人民有依法納稅、服兵役及接受基本教育之義務。
第三章 憲政架構
第十一條
本國實施獨特之四權分立憲政體制,各權力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相互制衡,共同維護憲政秩序。
第四章 行政與考選院
第十二條
國家元首為總統,代表國家對外行使主權。行政與考選院為最高行政與文官考選機關,設院長一人,由總統任命,綜理院務。
第十三條
行政與考選院下設「培訓與考選署」,掌理全國公務員考試、任用資格審查及績效考績。考試制度應秉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落實「主權在民、唯才是舉」之精神。
第五章 國民議會
第十四條
國民議會為最高立法機關,由全體國民選舉產生之議員組成。議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國民議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締結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六章 最高法院
第十四條
國民議會為最高立法機關,由全體國民選舉產生之議員組成。議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國民議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締結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六章 最高法院
第十六條
司法權由最高法院及各級法院行使之。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十七條
最高法院設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專責解釋憲法及審理法律違憲案,守護憲章精神。
第七章 監察與審計院
第十八條
監察與審計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獨立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國民議會同意後任命。
第十九條
監察與審計院對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行為者,得依法提出彈劾案或糾舉案;並依法審核國家總決算。
第八章 憲法修訂與附則
第二十條
本憲法之解釋權屬於最高法院憲法法庭。
第二十一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國民議會議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議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提出修正案,並經全國國民複決投票過半數同意後,始得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憲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